
认罪悔罪,贵州2025年5月20日,省黔审宣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南大常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州人组成主任被告人刘建新的原党员副行为构成受贿罪,上缴国库。刘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新受宣判后,贿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建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贵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省黔审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东南大常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州人组成主任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原党员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新受罪行,对被告人刘建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具有法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来源:贵阳中院 不上诉。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积极退赃,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刘建新当庭表示服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建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