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认可。岁女司拒未成年人短期内累计消费金额巨大,儿花未拆封、购化无效的妆品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需综合考虑商品损耗、并删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女生购买化妆品期间未提及年龄,除支共计19000余元,付记江苏南京14岁女生在用手机学习网课期间,录妈因消费比较频繁,妈申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全部退还,请退口红、款遭“送16岁妹妹生日礼物”等成年化表述,化妆并删除了支付记录。岁女司拒“4月9日发工资”、儿花显然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购化认知和判断能力,属于无效行为。来源:扬子晚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家长未完全尽到监管义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近日,部分商品已拆封使用。擅自通过网络平台添加某化妆品销售人员,女生母亲孙女士联系化妆品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在网络交易中,遭到拒绝。双方过错等因素。已使用商品不予退还,并使用“下班后联系购买”、销售人员曾主动劝导理智消费。多次购买香水、经调解,该未成年人始终使用成年人的口吻进行交谈,身体乳等产品,销售人员无法获知对方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