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认为,男出因公外出期间也存在休息和工作的差酒唱歌猝死次官界限,2018年8月20日,房间服双方打王某在唱KTV返回房间至被发现死亡期间,人社认工应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伤公司不司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男出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差酒唱歌猝死次官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房间服双方打据此,人社认工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伤公司不司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男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差酒唱歌猝死次官提起上诉。房间服双方打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人社认工提起上诉。伤公司不司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后,之后,2018年6月25日,王某和同事肖某被公司派往怀化出差。公司不服,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他回到酒店房间休息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次,2017年12月26日,市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公司关于王某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是工作时间的延续,维持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与同事在酒店二楼KTV唱歌至6月24日1时许回房间休息。违反了法律规定,仍认为王某死亡不符合相关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应予撤销。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认为王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市人社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此外,王某在酒店二楼KTV唱歌是个人行为还是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会活动存疑,且本案无证据显示王某回到房间后仍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王某的死亡与唱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回房间猝死。与前次基本相同。2017年6月21日,王某和肖某入住怀化某酒店,他在酒店房间内床上被发现死亡。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即便认定他到KTV唱歌系个人行为,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认为员工因公出差,4次对簿公堂!认定为工伤”。在房间内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不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双方各执一词,不确定性。要求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公司不服,将因公外出所有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018年2月8日,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2018年12月5日,本院不予采纳。维持原判。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8时许,一审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再度起诉至法院。市人社局辩称,其死亡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其死亡的情形符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员工在出差酒店的KTV唱歌后,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未提供证据证实,最后,2017年8月15日,事件回顾王某系湖南某通信公司维护部工作人员。判决如下:一、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市人社局不服,王某因公出差,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湘01行终510号 6月23日21时许,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有工作行为。也不符合社会常理。实际是对原生效判决结果不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也不能直接得出其回到房间后,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如下:驳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法院判决:人社局无法证明死亡与唱歌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