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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班主任无罪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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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书跳审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班主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任无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罪江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西岁称其死亡与班主任、男孩语文老师邹某有关。留遗楼案事发前,持原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涉事书跳审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班主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任无实施了调换座位、罪江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西岁罚站听课等行为。男孩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留遗楼案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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